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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劳动法:这类人“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能获得支持--文丨田留苗律师
发布时间: 2019-12-1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王然2018年8月1日入职味美餐饮公司(下称“公司”),任职行政主管一职,工作职责为:管理全体员工的入离职手续、全公司员工的考勤、社会保险、公司规章、文件管理工作。2019年8月6日,王然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2018年9月1日-2019年8月1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赔偿。公司与王然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现合同由王然管理,其不提供,公司要是赔双倍工资就太不合理了,公司咨询律师该如何处理?

【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如企业违法,其应按照法律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本案中最为特殊的是王然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通过前文可以了解王然的职务为行政主管,根据其细化的工作职责可以看出,其负责公司员工的入离职手续办理,就应包含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包括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

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一些特定岗位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私自取回,并向公司主张二倍工资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进行了明确的答复: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的,可不予支持。

因此,公司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王然工作职责的证明,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31问

《劳动合同法》:第8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