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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相邻采光、日照纠纷简述--付雪薇律师
发布时间: 2019-11-2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事实经过:王大建住李收南侧。李收南屋平房三间是2018年12月份建造完成的。2019年3月初,王大建在靠近李收南屋的一侧建二层楼房,王大建新建的二层楼房影响了李收家房屋的采光、日照。李收认为,王大建的二层房屋严重影响了自家房屋的采光、日照。李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影响的损失补偿20万元(每年1万元,按20年计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建造建筑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本案中,原告的南屋建设时间早于被告翻建二层北房,被告在翻建房屋时应该考虑到对原告房南屋日照所造成的影响。现《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被告所建的二层北房确实对原告的南屋日照产生了不利影响,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赔偿的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原告主张的时间并参照当地取暖费的标准予以酌定,原告主张过高的部分,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八十四条、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房屋日照损失3万元。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