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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漂流物返还纠纷简述--付雪薇律师
发布时间: 2019-11-0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2017年11月15日早晨,王传发现自己在码头的铁船丢失,随即报警。2017年1月15日,王传在李收处发现了自己丢失的铁船。王传要求李收还船,李收提出要1万元的报酬费,王传未同意。王传诉至法院要求:1、由被告李收返还原告铁船;2、赔偿被告占有该船导致原告造成的损失费3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系漂流物返还纠纷。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返回漂流物。拾得人拾得漂流物,应该返回权利人或交送公安等有关机关,拾得人在拾得漂流物返还权利人或者送交相关部门前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造船清单等证据,其系涉案船只所有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船只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占有该船只造成的损失费3万元,需提供证据证明其造成的损失,但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仅因保管费而且拒绝返还,并非恶意占有,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占有船只造成3万元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李收主张保管费一事,并未提出反诉,故本案不进行审理。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拾得的铁船一艘返还原告王传。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