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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税务问题之二:无偿转让股权需要缴税吗?--李彦军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5-2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问题】

张某是某公司的股东之一,和刘某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某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刘某。由于张某没有缴纳注册资本,所以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张某将该部分股权无偿转让给刘某,转让对价为0元。

但是税务机关在核查时发现,股权转让时该公司的净资产金额较高,认为双方约定的转让对价明显偏低,遂要求张某补交股权转让的所得税。

【律师分析】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上述案件中,张某转让股权时公司的净资产金额较高,意味着所转让股权对应的净资产较高,以0元价格无偿转让股权,价格明显偏低,而且无正当理由,因此需要补缴所得税。

【律师提示】

公司的净资产是衡量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的标准,双方在洽谈股权转让价格时可以结合公司的资产状况进行确定。为了避免对缴税产生争议,建议在协议中对纳税义务方进行明确。如果双方洽谈的价格明显偏低,可以约定由一方承担因此需补缴的所得税,虽然不能以此抗辩税务机关的要求,但对交易双方来说,可以减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