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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电子烟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当心构成非法经营罪--李彦军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2-2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问题】

近日有当事人咨询,称其亲属在国外购买了大量的电子烟具和烟弹,通过微信等方式在国内进行销售,现在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问是否构成犯罪。

【律师分析】

一、电子烟是否属于烟草制品?

电子烟是近年来在烟民中十分流行的新型产品,但是我国对于电子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2017年10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通知》,将IQOS、GLO、Ploom、REVO四种类型的新型卷烟产品纳入卷烟鉴别检验目录。2017年11月,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相关单位送检的IQOS“烟弹”样品成分进行了鉴别检验,确定其中含有烟草成分,属于烟草制品。

因此,电子烟是否属于烟草制品,需要根据鉴别检验进行确定。

二、未获得烟草专卖许可销售电子烟,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如果销售的电子烟中含有烟草成分,即属于烟草制品,应当受到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电子烟没有纳入烟草专卖范围,因此市场上的电子烟均属于非法销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三、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