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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律规定:违反基本农田的用途,将会导致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程元第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2-0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某公司在当地为宣传自己的农场而打广告,对外宣传其种植、绿化、养老、休闲娱乐等多项功能。金某被该公司的广告吸引,来到当地,在公司销售人员的带领下参观了样板间。销售人员承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在农场内修建房屋。为此,金某与该公司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交纳了17万元的租金。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交房标准”。

后公司提出金某在承租农场内进行修建必须选定该公司内部的工程队,金某与公司指定的施工队签订施工协议书。后金某进行装修施工,花费装修费用共计55000元。

半年后,该地区政府组织人员对公司农场内的大棚及附属房屋等进行强拆,包括金某承租的大棚及附属房屋也被强拆。整个农场停水停电,既不能进行种植,更不能居住使用。金某向法院起诉,主张解除承包合同,并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上述案情经法院查明属实,且涉案土地为基本农田,系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而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了“交房标准”,实际约定了在土地上进行房屋建造。该合同约定改变基本农田的用途,故该土地租赁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该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公司返还金某相应的承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