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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妻子放弃继承父亲房产,丈夫有权拒绝吗?--东友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 2021-03-1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事件回顾】

王强(化名)与白玲(化名)1994年登记结婚。

2000年5月,白玲父亲去世时,在室内留有住房一套,至今都未办理继承过户,一直由白玲母亲居住。

2005年2月,王强起诉离婚,3月白琳以公证的方式放弃继承该房产,2005年5月,两人调解离婚。

离婚后,王强以放弃继承的房产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由女方继承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放弃行为无效,并对该房产及其他尚未分割财产进行分割。

白玲认为放弃继承父亲财产,无需征得原告同意,且继承遗产与否,并不影响其应尽的义务,其放弃继承的行为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

被告的放弃行为,虽然影响到原告可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少,但这只涉及被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涉及被告对原告法定义务的履行,应属合法有效,且在双方离婚时被告并未实际取得可继承房产的份额,故原告要求分割上述房屋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事件分析】

事件中,白玲的父亲未订立遗嘱将遗产归其女儿独有,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白玲作为继承人之一,有权继承其父亲留有的遗产,按照继承人数多少享有一定比例的遗产份额。

白玲享有的遗产份额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分割的前提是白领必须同意继承该遗产,作为遗产承受人,有权独立决定接受遗产,还是放弃遗产,这种处分权不受具有丈夫身份的王强的限制。

虽然接受与放弃会影响到配偶方分得财产的多少,但是配偶方对该财产的取得本来就基于继承人的继承而得来,配偶方不能跨越继承人而主张该项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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