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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民法总则》中重大误解行为的构成要件--徐菁菁律师
发布时间: 2019-11-2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重大误解行为在《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相对比较简单,仅仅赋予了行为人撤销权。但在《民通意见》第七十一条中,对重大误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即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根据这一规定,重大误解应当具备以下五个构成要件:

(1)重大误解是行为人自身原因导致的。

(2)行为人没有主观过错,即重大误解的表意行为非行为人故意而为之。

(3)表意人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内心意思与表意行为不一致。

(4)重大误解行为应当基于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5)因行为人重大误解,给行为人造成的损失必须是较大的。这里的“较大损失”往往是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如何界定“较大损失”,笔者认为应该从重大误解行为人的经济实力、交易地位、标的物价值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二、 重大误解的法律后果

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1款第1项中,对重大误解行为亦规定了行为人享有撤销权。但不同于《民法总则》的是,《合同法》中的撤销权是对《民法总则》中撤销权的具体化,即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享有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