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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合同解除权条件成就后,仍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李统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4-1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2006年7月,缪某与梁某签订《房地产交易合同》,约定缪某将名下一套房屋作价420万元出售给梁某,梁某需于2006年9月前支付全部房款,逾期付款的,缪某有权解除合同,所收定金不予退还,并赔偿缪某违约金100万元。2006年9月,梁某支付100万元房款,后缪某分别于9月、10月、11月、12月共计收取梁某70万元房款。

2006年10月,缪某、梁某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缪某签署了《二手楼按揭贷款划款委托书》,要求银行将房款250万元存入其账号,后缪某又通知银行暂不发放贷款,此时,银行已完成该笔250万元的按揭贷款审批。2006年12月缪某起诉梁某,以梁某未在约定付款期内付款构成违约为由,主张解除购房合同,扣除已收定金50万元,并主张100万元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梁某对于应支付给缪某的170万元,确实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但缪某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之后多次收取梁某支付的购房款,并配合办理了抵押登记过户完毕,缪某起诉前170万元房款已经支付完毕,故此,依法驳回了缪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合同解除软权有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法定解除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直接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约定解除权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仅一方行为不能导致合同解除。本案中,梁某逾期付款后,缪某一方面继续收取梁某支付的购房款,一方面积极配合梁某办理按揭贷款进行过户登记,双方以实际行为对原合同进行了变更,缪某事实上已放弃了解除权,因此其就已变更的合同提起解除权的,违反了民法上的禁反言原则,其主张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律师提示:

合同法的保护原则是保持相对稳定的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对外的意思表示很多时候决定了事情的走向,发生争议时应当及时委托律师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