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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多年未收专项维修金是否意味不必再交?法律告诉你想多了!--李统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4-1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甲公司于2004年取得一小区某商铺一层、二层建筑面积共2000余平米的产权,然而因为小区设立初期管理混乱,物业单位一换再换,甲公司亦从未接到关于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时间到了2010年,新成立的业主大会代表业主向甲公司追讨专项维修资金,甲公司认为时隔6年之久并无相关单位主张维修资金,业主大会行使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案件经两审维持原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释法:

1.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2.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而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衍生出的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业主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业主大会代表全体业主行使维护小区共同或公共利益之职责的管理权,是本案适格的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