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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授权贷款人出售房屋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向娟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4-1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即法律禁止抵押双方当事人设立流押条款的强制性规定。而在实践中,民间借贷关系中若借款时出具委托书,授权贷款人出售借款人的房屋,在借款人未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可以借款人名义转让房屋,以收取的购房款偿还借款及利息,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

今天小编来为你说法:

一、授权贷款人出售房屋偿还借款的合同有效

司法裁判实务中,法院应当严格审查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否符合市场交易习惯、买受人是否实际支付购房款并实地查看房屋、买受人的身份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合同的效力。一般情况下,该买卖合同有效,贷款人应当将收取的购房款扣除贷款本金、合法利息等后剩余的款项及时退还给借款人。

二、无效的两种例外情形

1、贷款人与买受人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或者买受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代理人实际没有代理权或滥用代理权的,该买卖合同无效。

2、房屋转让价格明显过低、显失公平的,即合同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格达不到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价格明显过低。借款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