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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律师实务:要区分民间借贷与借贷式诈骗,谨防上当!--周文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2-1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民间借贷与借贷式诈骗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偏听偏信被告人的辩解,而应当结合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表现及其他客观因素加以综合分析判断。主要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

一、审查行为人借款前是否具有还款能力
       如果行为人借款前已债台高筑,或没有任何财产和正当职业,却大量向人借款,则即使借款时有出具借条,仍可以判断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反之,如果行为人借款前经济状况良好,则即便使用了一些欺骗方法如夸大偿还能力等获得了借款,事后因天灾、经营亏损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归还借款,但因其所拥有的房产、股票等其他财产能保证出借人利益不受损,因此可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应认定为诈骗。

二、审查行为人借款时是否采取了诈骗手段
       诈骗案件中,行为人为了诈骗得逞,在借款时往往会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或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活动,或承诺高额的利息,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使被害人误信其能连本带息还款。而在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因不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往往会告知自己的真实情况和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三、审查行为人借款后的实际用途
       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在骗得财物后通常不打算归还,因此会在获得财物后肆意挥霍,如用于赌博、还债、挥霍、放高利贷等。而民事借贷中的行为人一般会按约定将借款用于做生意、投资等正当用途。    

四、审查行为人不能归还借款的原因
       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在借款到期后,如果是能归还而拒不返还,或者是因将借款用于挥霍、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造成无法归还的,可推断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一般的民事借贷纠纷,借款人不能还款的原因主要是由客观原因造成的,如经营亏损、不可抗力等。通俗地讲,诈骗犯罪的行为人是根本不打算偿还,即能还而不还;而民事借贷纠纷是由于客观原因一时无法偿还,即想还而还不了。    

五、审查行为人不能归还借款后的态度
       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对欠款的事实或以各种理由搪塞应付,或转移资金、逃避隐藏,拒不返还。而民事借贷纠纷的借款人在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归还借款后,会想方设法采取各种补救措施,以弥补和减少被害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