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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委托合同法定解除的后果--徐菁菁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3-0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2010年工业公司与A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前者供货,后者销售。2012年因A公司拖欠货款,工业公司撤销委托,停止供货,A公司据此起诉工业公司赔偿其组建、经营、促销投入等直接损失160万元和预期利益损失800万元。

律师分析:

依协议约定,应认定双方确立了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合同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订立,亦可基于信任基础的动摇而解除。《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工业公司解除委托合同,属于行使法定解除权,但该解除行为给贸易公司造成直接损失,工业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该种责任的性质、程度和后果不能等同于当事人故意违约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系因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根据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实际情况,不宜对“赔偿损失”作扩大解释,故不能支持A公司要求工业公司承担可得利益损失民事责任的请求,可支持解除双方委托合同,赔偿其直接损失。

当事人基于法定解除权解除委托合同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同于基于故意违约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前者的责任范围仅限于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包括预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