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5月,A公司将评估价为1700万的土地使用权以400万转给张某。2012年4月,法院调解确认A公司应付B公司工程款300万,因执行未果,B公司诉请确认前述转让协议系恶意串通,应予撤销。
法律意见:
转让价格的高低、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认定并无必然联系。土地使用权转让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转让价格是否合理,应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作出判断。协议签订前,A公司曾就转让事宜与多个买家协商,但均因不能一次性付款而未果。最后与张某达成协议,系因其可以一次性付款,A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一再表示交易行为完全自愿、价格合理。且即使转让价格较低,也不能得出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
现实中由于定价决策、个人偏好或者交易之间的特殊关系和无知等原因,时常会出现“低值高价”或者“高价低值”等价格背离价值的情况。交易价格应参考针对财产的价值评估,但最终价格的达成需当事人双方合意,土地评估并非决定因素。
转让价格的高低,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认定并无必然联系。交易价格应参考针对财产的价值评估,但最终价格的达成需当事人双方合意,评估价值并非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