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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律规定:招标工程完工后,审计报告可以改变中标价格吗?--王绍伟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1-2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工程结束后的结算环节,审计部门作出的审计报告不得改变经过招投标确定的中标价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经过招投标程序确定施工合同中标价格,待工程完工后,双方又协议以政府审计部门报告为准的,是否受法律的保护,是否应该以招投标程序确定的施工合同中标价格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投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对于经过强制招投标程序确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价格,对于发包人和承包人而言都是由约束力的,应当按照中标价进行工程款决算。发包人和承包人私下达成的以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为结算依据的条款,严格而言,因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双方在工程结束后又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以政府审计部门报告为准的,该约定条款为无效条款,必须以招投标程序确定的施工合同中标价格作为双方的最终结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