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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律规定: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问题--王绍伟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1-2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必须依法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才能进行,如果没有经过批准,擅自的出租行为,将不受法律保护。《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可以依法转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暂行条例》规定,用地单位或个人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但是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抵押、出让问题,法律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依照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述规定表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必须经过国有土地有偿出让的转换,未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纳土地出让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由此可见,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交易对象的经济活动中,对于交易双方来说,必须了解土地性质和用途,掌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的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