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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的房屋买卖合同都是房屋买卖行为--李统
发布时间: 2018-11-2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实践中,人们进行房屋买卖总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反过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就一定是房屋买卖行为吗?

      司法判决对此说不!

       林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为此支付款项8000万,并且就涉案房屋办理了抵押,后双方发生争议后诉至法院,林某诉请:
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房款并双倍返还定金9600万,
3.某房地产公司至实际付款之日前每日支付16万元的违约金及惩罚性赔偿,
4.原告就被告涉案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该案经发回重审后,两审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查明:
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欲融资1.4亿元,以涉案房产进行作价与林某合作开发森林公园项目工程,并为林某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林某没有支付相关款项;
2.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林某借款8000万,操作方式为委托人员与林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林某支付了全部价款,但双方没有办理网签等实际购房手续,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林某有权将涉案房产直接过户。

      法院审理后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终审判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8000万及同期银行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释法:
       第一,林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根据合同约定及交易惯例以及相关证据显示,该合同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款,合法的借款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约定;

      第二,双方虽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抵押合同的主合同为合作开发协议,与本案真实的借款合同没有关联,林某不能就涉案房屋优先受偿,即便林某另案主张抵押权,但因其并未履行出资义务,该抵押不存在担保事项,也不能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