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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律规定: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4项基本规定(建议收藏)--向娟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1-3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而往往针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可提起司法鉴定,例如笔迹、印章、人身损害伤残等级、工程造价等等。

今天,小编来为你说法。

一、司法鉴定的定义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司法鉴定的启动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但若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此,建议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即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避免因自行委托而造成额外的费用。

三、司法鉴定的期限

一般简单的司法鉴定事项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而复杂的也应不超过六十个工作日。但若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另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四、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该如何?

若当事人能举证存在以下四种情形: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应当批准。而司法实践中,法院严格审查为准,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诉权,也要防止随意提起拖延诉讼周期。而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