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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付款,需催告履行后予以解除?--向娟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1-3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老张通过中介与小王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可小王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50万及第一笔首付款80万元后,再也联系不上。

老张该如何处理呢?

律师建议:

老张应对小王逾期付款的行为进行催告,告知小王予以履行合同。

(1) 依据意思自治原则,有约定从约定,即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约定逾期付款条款的,例如,一般会约定逾期15曰或30日内出卖人可按日收取滞纳金,而超过此期限则出卖人可解除合同要求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2)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迟延支付购房款,买受人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出卖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

若出卖人未予催告的,老张作为守约方享有的合同解除权也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此时,老张也应注意催告方式的取证,包括采取电话录音、短信、微信等电子方式,若有明确送达地址情况下,建议可采取邮政快递书面催告函的方式,以固定证据待日后主张权利,而行使合理催告后对方仍不履行的,即可以行使合同的单方解除权,追究对方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