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闫某咨询律师,其在1987年时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与村镇两级集体发生纠纷,官司历经两审驳回,再审驳回,申请抗诉不予立案,咨询律师能否就检察院不立案的裁定进行起诉。
律师答疑: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的审判制度,因此案件终审后的救济,成为当事人关心的问题,毕竟一些冤假错案时有发生,再加上当事人因一些客观情况不能在两审中审结,但是为了维护两审终审的审判制度,法律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救济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当事人应当严格依照程序进行法律维权。
根据2018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第二条 申请再审,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查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闫某在本案中属于解释规定的第三种情形,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