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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法院违规而未能参加诉讼的可申请再审--牛雨师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1-1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A女士接到法院执行局通知,称其被判决向B先生偿还20万元欠款。A女士和B先生确实存在经济纠纷,但让她不能接受的是,法院在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判决她败诉,导致许多对她有利的证据都未能出示。

      据了解,法院向A女士户籍所在地寄送诉讼材料因无人签收而被退回,于是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

律师分析:
       A女士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再审。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一)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
(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法院的送达可能存在问题。如果法院在没有穷尽常规送达方式的情况下直接采取公告送达,那么法院就存在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情形,即“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这一情况。进一步的,这一情况又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属于再审事由之一。
A女士因对于该诉讼不知晓而未能参加,致使其无法行使法律赋予她的辩论权,其可以依法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