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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未审慎审核卖方身份应负相应赔偿责任--徐菁菁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1-1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2016年8月,李某、周某与房产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在李某支付周某20万元定金后,发现周某所持委托代理公证书系伪造。嗣后,法院以周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李某以房产中介经办人不具备经纪人资格、伪造的公证书中载明的权利人之一蔡某出生日期与其身份证号码记载不一致为由,诉请房产中介赔偿其定金损失。

法律分析:
       伪造的公证书中载明的蔡某的出生日期与其身份证号码不一致,该项无需专业知识亦可判断。在公证机构无法提供电话核实真伪的情况下,房产中介应到公证机关进行现场核实,但其未采取前述措施。李某在付款前已经注意到公证书存在问题并提出异议,其完全有机会主动核实该公正书的真伪后再进行付款。由于李某、房产中介均未尽到前述审慎义务,致使李某本人成为合同诈骗的受害人。房产中介作为专门从事居间活动的单位,开展经营业务理应尽职尽力维护好委托人的利益。且根据查明的事实,房产中介经办本案居间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具备经纪人资格,未认真核查房屋已被出卖的情况,未严格履行定金保障义务,使案外人周某得以实施诈骗。继而造成李某损失,可以判决房产中介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因此,作为房屋买卖居间人的中介公司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而未能发现一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缺陷,由此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根据过错程度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