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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给“情人”的财产是否有效?妻子是否可以要回?--周文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1-0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社会上现在存在丈夫婚内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的现象,妻子发现后是否可以要求情人返还财产?对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效力问题,亦有不同观点。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发生的赠与纠纷,处理时应从法律、情理与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方面综合考虑。

一、现行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婚外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其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

二、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一方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也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当财产被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时,所有权人有权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以配偶和婚外同居者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财产。

四、涉及到具体处理问题,一般轿车和房产,究竟是返还原物还是返还相应的款项,
审判实践中做法不一。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如果赠与人给受赠人钱款让其购房、购车等且登记在受赠人名下,赠与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受赠人应返还相应的钱款;如果赠与人是把原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车辆等变更登记为受赠人,受赠人应返还原房屋或车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