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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应如何处理?--牛雨师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1-0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根据法律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如果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患有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则该当事人可能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而需要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诉讼权利。

      那么,如果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诉讼中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如何处理呢?

      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申请特别程序来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原诉讼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