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购买商品房时,往往会因平台、中介等介入直接向开发商以外的第三方支付所谓的“电商费”,该费用通常不是以开发商的名义收取,且不体现在认购协议或购房合同中,实践中因涉及“电商费”的纠纷通常有以下几点裁判规则:
1、认购书或合同中约定了房价款,开发商主张购买房屋的前提条件是另行支付电商费,如无证据证明购房人明知且认可,仍应按约定价格销售房屋。如开发商拒绝履行,购房人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2、购房合同解除后,电商费应由实际收取的一方予以退还,未按时返还的,应计算利息。
3、收取的电商费,如不具备代理服务费性质,或属于佣金之外的费用的,应予以退还。
4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案由提起诉讼,要求退还电商服务费的,因涉及的主体不同、法律关系不同,需要另案处理。
5、收取电商费如违反了房屋的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制度,行政上的责任并不影响销售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