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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律规定:一方婚前给付财物请求返还的纠纷如何处理?--周文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2-0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一、双方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分手后都想自己取得房屋的产权,司法上一般如何处理?

从审判实践来看,恋爱期间购置房屋的纠纷,一般呈现的特点是:

(1)双方事先及事后对一旦婚恋不成所购房屋如何处理并无约定。

(2)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或预登记的权利人一般为男女双方,而实际房款(含贷款)大多数由一方全额支付。

(3)涉讼时房屋市场价格较购房时均有不同程度上升,双方都想自己取得房屋产权。

(4)因房价上涨导致的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成为双方争执焦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一方取得房屋当予退还另一方在此期间的出资,又由于两人在购置房屋时以共同组建家庭为目的,双方均未提供所购房屋的产权份额有过约定的证据,故在共同取得房屋产权登记后,因市场因素房屋价值获得增值,该增值部分的财产当依照共同共有的原则予以处理。

二、一方婚前给付财物请求返还的纠纷如何处理?

对于婚前给付财物的性质问题,有学者称为附条件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而在婚前一方给予对方财物,一般数额较大。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或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对农村特别是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来说,通常是因旧俗所累,并非自愿。当两人因种种原因不能成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予以返还,法院一般应予支持,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间的风俗习惯。

三、女方怀孕,男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可以吗?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方按照计划生育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请求的,不在此限。”

另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立法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的正当权益,妇女在怀孕期间、分娩和流产后,身体和精神负担重,特别需要安宁和正常的生活条件。为此法律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