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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购房赠送阳光房,空口无凭,当心无法兑现!--向娟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2-0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老王老两口为了儿子结婚,看上了一处楼房,销售更是热情耐心一一介绍该楼盘的位置、价位、小区配套设施等等,尤其现在购买一楼会附赠阳光房,采光充足,可以种花种菜,老两口非常心动,当即交下定金,签订了认购协议,之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经过2年多的等待,终于交房时,而阳光房却没有了,老两口找到销售,销售已人去楼空,而开发商称合同未予约定附赠条款。

此种情形,该如何维权呢?

律师说法:

合同的约定分为口头约定与书面约定,而众所周知,购买房屋时,尤其是供不应求时,购房者往往很难就合同的条款进行细致审查,更不用谈修改合同的条款了。

实践中,往往都是销售人员生动的介绍让购房者产生购买的冲动,赠送地下室、车库、阳光房、阁楼等等极大的诱惑,让购房者基于对开发商品质的信任当即购买,签订的合同大都是格式范本。一旦出现承诺无法兑现时而产生纠纷。

今天,律师来为你说法,告诉你如何提前预防法律风险。

一、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品房销售时,即是开发商发出要约,购房者予以承诺,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而在销售前期,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的约定。而若是上述广告、资料宣传等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而作为要约,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在此情况下,若开发商无法兑现时,购房者可以主张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二、律师提示

故此,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应注意销售广告、宣传资料、沙盘模型等销售前期资料的收集,尽可能将具体明确的说明、允诺写进合同条款或是签订补充协议,若无法形成书面条款,亦应当采取录音、录像、微信、短信等其他证据形式予以固定,在此过程中,应当明确销售人员身份及与开发商的关系,重大事项承诺的尽可能与开发商或部门负责人直接沟通,形成公司盖章的相关资料,避免日后销售人员无法联系,开发商与销售公司互相推诿而产生纷争。

若是发生争议,应第一时间咨询律师,第一时间指导取证,第一时间挽回损失,防止与开发商扯皮拉锯时间,贻误最佳取证时机陷入被动局面,而面临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