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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出卖,被拆迁人可获得赔偿--向娟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1-0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老张作为房屋的产权人,与拆迁人A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老张选择了产权调换的安置方式,而拆迁人A迟迟不予交付安置房屋。

      后来,老张了解到,拆迁人A已将协议约定的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了个人B,此种情况下,老张应如何处理呢?

律师说法:
一、老张作为被拆迁人享有补偿安置房屋的优先权
       老张作为被拆迁人基于房屋的产权,获得拆迁补偿安置的权利,具有特定的身份属性,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了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的位置、用途等,此房屋已经具有特定性。若拆迁人将该安置房屋恶意出卖给第三方,作为被拆迁人依法享有安置房屋的优先取得权。
 
二、老张可以要求解除《补偿安置协议》,依法获得赔偿
       老张与拆迁人A签订了协议,作为守约方,依法享有继续要求履行合同以及解除合同要求赔偿的选择权,拆迁人与第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即房屋安置协议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老张可以要求拆迁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拆迁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