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房产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房产

说房产
2018学法丨申请法院实现担保物权的基本条件--牛雨师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9-1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法律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特别程序申请法院实现担保物权。

      该程序系非诉讼程序,相较于诉讼程序较为简单、快捷,但其适用亦有一定范围。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合以上两条可以看出,法院需要对实现担保物权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如当事人对于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则可以处理;如当事人存在实质性争议,则仍然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所谓“实质性争议”主要是指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所依据的基础事实存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