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B公司的法人均与张女士为朋友关系,经张女士了解A公司的需求恰巧B公司可以满足,张女士便为A公司、B公司进行居间,因为基于朋友关系,张女士并未与A公司、B公司签订居间合同,但是双方均同意给付张女士居间费用。
张女士为双方居间成功后,A公司依约支付居间费。后在A公司、B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发生争议,B公司以此为由拒绝向张女士支付居间费。
本案中张女士维权难度非常大,因为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导致张女士如果进行维权将处在非常被动的情况下进行.但综合事实及诚实信用的考量下,张女士的维权成功可能性还是比较高的。
所以即便是再好的朋友,涉及到金钱利益时,为了保护自己,也为了保护双方,均应签订一份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