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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擅自抵押共有房屋,符合这2种情形,抵押有效--周文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8-1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共同财产的抵押风险是房抵贷业务中的一类常见风险,实践中经常出现上述问题,且对相关问题地方法院做法各异,甚至同一法院前后观点也不尽相同,同时法律适用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下面给大家简单分析一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一方擅自抵押的法律风险。

一、按份共有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按份共有的话,按份共有人可以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抵押有效。实践中,房屋按份共有的情况虽然有,但不多见,在此不多做表述。

二、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如果是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没有另外约定,则应当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房屋在设定抵押时,无论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时如何要求,都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否则,原则上应当认定抵押无效。

三、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根据前述规定,共同共有人在以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时未征得共有人同意,原则上抵押无效。但是,如果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抵押的事实,而没有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抵押有效。这里的视为同意,在法律上又被称作“默示推定”,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