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过程中,政府需要先行做出征收的意向文件,听取被征收人意见,然后做出正式的征收决定,征收决定做出后会有相应的征收补偿标准。每个地方、每次征收,补偿的标准和方案均不可能完全一致,但有一个总的原则就是“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征收补偿的标准“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亦有类似的规定,水库移民中对移民的安置应当是保持移民原有的生活质量,或者高于原有生活水平。
征地补偿中对于如何确定具体的补偿数额,规定的一个解决办法就是进行评估,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的房屋土地进行评估,确定具体的补偿数额。评估一般就会参照当地的类似房地产的是市场价格,一般是比较公平、公正的。
如果征收补偿的标准明显的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补偿中又没有经过评估,怎么处理?现在的司法审判惯例上是倾向于,这种征收决定是违法的,是可以被撤销的。因为包含该补偿标准的征收决定是违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的,属于是违法的,应当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