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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法丨按揭贷款中的房屋能否加名?--徐菁菁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8-0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婚前孙某以银行按揭贷款形式购买了位于丰台区的一处70平米的二手房,婚后欲将该房屋加上其妻子李某的名字,赠与李某一半的房产份额。

但孙某前往相关部门咨询具体办事流程时被告知,由于涉及到抵押人的变更问题,贷款合同内容亦随之发生变化,需要合同的相对方也就是银行的同意。咨询到银行时,银行的答复是需要孙某将贷款提前还清,办理注销登记,然后再办理加名手续,加名后,孙某在与李某作为共同债务人,将房屋再次进行抵押按揭贷款。

如果实践中,都遇到上述银行不同意增加或变更抵押人的,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就婚前房产签订共有协议,也就是赠与合同,并进行公证,可以实现婚前房产的共有。

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严格来说,房产加名属于民法上的赠与行为,虽然一方名字未增加到产权证书上之前不发生物权的效力,但是婚前房产约定共有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且经过公证后,不可撤销。

因此,双方通过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书或者赠与合同并进行公证,等偿还全部贷款后,后具备条件时,便可以实现房产加名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