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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在遗嘱中是否要对生活困难子女进行照顾?--牛雨师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8-0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张老先生育有张建国(化名)、张建英(化名)两个子女。张先生的老伴在去世时留有遗嘱将自己的财产交由丈夫处理。因张老先生于张建英关系不太和睦,故通过遗嘱将全部财产都留给张建国。后张老先生在90岁高龄时去世。

张老先生去世时,张建英已经年逾六十,因缺乏经济来源而生活得十分困难。后张建国、张建英就遗产分割发生争议,张建国起诉至法院要求获得全部遗产。

律师分析:

本案中,张建国能否根据遗嘱获得张老先生的全部遗产呢?

根据《继承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由此可见,张建国能否根据遗嘱继承全部遗产的关键在于张建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如果张建英符合该法定条件,那么张老先生的遗嘱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之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因此,根据本案案情,张建英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故依法需要从张老先生的遗产中留出必要的部分维持张建英的基本生活,其余部分才能依照遗嘱由张建国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