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房产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房产

说房产
男方婚前房产加了女方名字,离婚时能撤销赠与吗?--向娟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9-0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社会现实生活中,往往结婚登记前,属于一方婚前房产,另一方要求加名登记在为共同所有,而结婚后由于种种矛盾导致离婚,此情形下,该房产应如何予以分割呢?今天小编来为你说法。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原本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的,给另一方加名,属于婚前财产双方间的约定,而其性质实际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之外,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撤销的期限为1年内。上述权利转移之前即房屋登记变更之前。

       另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具体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若一方将婚前财产赠与另一方,该房屋已变更登记或赠与协议已经公证的,赠与人均不能随意撤销,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故律师建议,在对婚前财产做处分时,得谨慎为之,防止日后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