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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权交易中挂牌信息公告的性质及其变更的效力--王绍伟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9-0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企业产权交易所发布的产权交易一经发布,公告期内一般不得变更,但在无举牌申请人举牌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产权出让人的意愿,根据产权交易所的有关规则进行信息变更。举牌申请人在信息变更之后签收载明新信息的相关法律文件并举牌参加交易,应视为清楚并认可产权交易信息的变更。举牌申请人知晓变更情况并参加交易,在交易结東之后,又请求确认该信息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与支持。

      实务中,关于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公告变更的性质及变更规则问题,目前的法律法规及关行业规则未作出具体规定,容易引发争议。企业产权转让挂牌信息公告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行为?要约邀请又称是指特定的主体希望不特定的对象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挂牌转让企业股权信息公告与《合同法》规定的拍卖公告、招标公告一样均属于合同竞争订立的一种方式,法律性质相同,亦是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对拟转让的标的物广为宣传,意在广泛地唤起有意购买者参与竞价,其实质是向不特定主体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这仅仅是缔约的准备,出让人并没有将成立合同的最终权利交给竞价人,故其性质应为要约邀请。竞价人随后所作举牌申请响应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条件的,该意思表示对竞价人具有约束力,故竞买人的竞买报价即构成要约。

      据以上分析可知,前述举牌申请人在信息变更之后签收载明新信息的相关法律文件并举牌参加交易,应视为清楚并认可产权交易信息的变更。举牌申请人知晓变更情况并参加交易,在交易结東之后,又请求确认该信息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