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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工作中因病死亡,雇主需要承担一定责任,但不是全部--侯正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5-3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随着国家城市化建设的加快,大量的农民工在建筑工地上工作,虽然安全保障措施在不断的重视,但仍不可完全避免受伤,甚至是死亡的情况。

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的原因导致自身伤害的就属于工伤,用工方需要承担赔付责任,但因为自身疾病去世的,用工方如何赔付呢?超过退休年龄的和未超过退休年龄的一样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就规定了视为工伤的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所以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死亡的,不管是因工作原因导致,还是因为自身突发疾病死亡,都属于工伤。但在劳务关系中又如何呢?

不同于劳动关系的法定赔付情节,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适用于侵权类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的,雇主需承担责任。比如,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工作自身的原因或者受到第三人的侵害,雇员均可以向雇主主张责任。但劳务关系中受侵害属于侵权类法律关系,在赔偿过程中,必然会考虑到双方之间的过错问题。

如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雇员因为自身疾病的原因死亡,而且疾病也与工作没关系,雇主是否应当进行赔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雇主是没有任何过错的。这种情况下,雇主如何赔付,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在主流的观点是,虽然雇主没有过错,但雇主在雇员提供的劳务中属于受益一方,在受益过程中,雇员因自身原因死亡,雇主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但不是全部。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属于劳务关系,除此之外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属于劳务关系,在法律上并没有实质的区别。所以在工作过程中死亡的,用工方并不一定需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要区分不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