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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那些坑--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7-1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2008年,张先生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张先生历经仓库管理员、调配员、仓库负责人等职务,其工作地点一直在北京,且该公司注册地址也在北京。

       2018年,因市场原因,该公司决定将仓库迁至河北某地,在未与张先生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即要求张先生至河北某地继续负责仓库事宜。经张先生与该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后,该公司决定将张先生辞退。

      经本律师了解,张先生已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且上述情况均未与张先生协商一致。

律师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是否有效。

      如本条有效,虽然张先生已接受该公司辞退的行为,但这将对张先生获得的赔偿数额造成巨大影响。

      最终某仲裁委员会裁决张先生胜诉。

      某仲裁委员会认为,虽然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但其工作地点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依附关系,本案中张先生自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起一直工作在北京,且工作内容为仓库管理者,并非一般的流动性工作内容,故应认定张先生工作地点为北京,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