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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前未立遗嘱,老伴儿为什么无权处分房屋?--向娟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5-2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张爷爷和李奶奶是小区难得的恩爱夫妻,婚后购买了一处北京市西城区的2居室,登记在张爷爷的名下,婚后育有一子张一,一女张二,日子过得安安稳稳,而张爷爷遛弯儿时突然脑溢血,抢救无效死亡,李奶奶万般悲痛,儿子张一陪伴左右,李奶奶甚感安慰,儿子突然有一天提议让李奶奶把房子过户给他,由他负责给老人养老,李奶奶与儿子张一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却并未实际交付房款,而女儿张二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此种情形,法院该如何处理呢?

 

一、涉案房屋属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老人生前未立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依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该案中,李奶奶、儿子张一、女儿张二对张爷爷的遗产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三、律师说法。

本案属于较典型的房屋未经法定继承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件。依据《合同法》52条的规定,李奶奶与儿子张一明知存在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假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而实际并未支付房屋价款,而严重侵犯了作为继承人女儿张一的合法继承权,此种情形,符合无效的法定情形,法院依法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个人建议,老人生前应提早对名下财产予以处理,例如家庭内部协商签订协议、订立遗嘱、公证等方式,减少日后家庭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