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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三种情形--向娟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4-2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一、以下三种情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申请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二、提出的时间以及方式
(一)提出申请的时间,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二)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三、法院不予准许的,可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