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约金可以适当调低,调整的依据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2、房屋差价可以作为非违约方的损失,由违约方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认为,由于出卖人拒绝履行合同,导致买受人需要另行购买相类似的房屋,则其需要支付的另行购房成本就同其之前签约的购房成本之间存在明显的价值之差,此种房屋差价是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可以作为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
3、关于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