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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再婚,成年继子女要尽赡养义务吗?--向娟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4-1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老王自老伴儿去世后,年近50终于找到了黄昏恋,而后老伴带有一个19岁的儿子李晓(化名),老王对李晓也视如己出,一家三口虽挤在一个院子但日子也算其乐融融,老两口省吃俭用供李晓上学、找工作、结婚、买房、生子,而一切平静的日子被后老伴突然去世而打破,李晓渐渐对老王不闻不问,连生活费也再不提起,年近70的老王含辛茹苦却换来老无所依。

      李晓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吗?老王该如何安享晚年?

【律师说法】
       依据法律规定,老人依法享有婚姻自主权,子女对父母法定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而法律上的定义,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即拟制血亲关系亦受法律保护。

       而老王和李晓之间形成法律意义上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吗?

      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从权利义务对等、血亲关系以及拟制血亲法律关系的分析上,只有未成年的继子女,才与继父母在法律上存在直接的抚养教育关系。

       而李晓已成年,从法律意义上老王并不具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而老王却基于最朴素的情感和道德,对李晓学业、事业、生活、家庭给予了极大的资助、照顾,正如亲生父母对亲生子女成年之后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一样,继父母对成年继子女的这种照料或资助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抚养教育,所以两者之间不能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即两者之间的抚养、赡养都不是法定义务。

律师建议:
1、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老人可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建议像老王这样的孤寡老人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老人,可与愿意承担扶养义务的人,包括李晓,可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2、没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人尽了赡养义务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其实,很多的成年继子女不愿负担继父母的赡养义务,认为自己付出再多,以后也无法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而若李晓能在老王生前尽赡养义务,老王生前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李晓基于继承法仍可以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适当分得老王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