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化名)、孙娜(化名)二人于2005年结婚,婚后二人居住在男方张立的工作单位分配给其的一处公房内。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
2015年,张立孙娜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双方未在协议中确定公房的使用问题。离婚后,孙娜仍然住在该公房内。一年后,张立要求孙娜搬出,而孙娜认为自己拥有该公房的居住权。
涉案公房系由张立的工作单位分配,张立于婚前即已经承租该公房,但孙娜于婚后一直居住在该公房内,已经形成长期共同使用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第二条之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本案中,孙娜长期居住在公房内,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已达10年,故其有权承租该房屋。另根据《解答》第三条之规定:“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综上所述,女方孙娜完全可以就此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确定其承租、使用涉案公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