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房产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房产

说房产
2018年新政出台,农村村委会决议违反以下2点,将视为无效!--向娟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3-2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贯彻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原则,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而村民会议的召开、决议、权限等,您了解吗?今天小编来为你说法。

一、村民会议的召开、参会、决议的法定要求

(一)召开方式: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二)通知时间: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三)法定人数: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四)决议通过: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二、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决议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