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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法丨“执行回转”针对执行发生的错误而采取的补救措施--王绍伟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3-2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执行回转是指在案件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执行机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时的状况的一种救济制度。执行回转制度是针对执行发生的错误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

 

执行回转的基本特征包括:

1、原执行依据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完毕

只有在原法律文书已为法院全部或者部分执行完毕,才发生执行回转的问题;

2、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只有当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的,才发生执行回转。因为正确的执行根据在执行完毕后,是不会产生执行回转的, 而一旦执行根据有错误,依法定程序被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即失去了其合法根据,那么法院就应当依法保护合法当事人的权益,让原来的被执行人的利益回复到原有状态;

 

3、新的执行依据是其必备条件

因为执行程序的发生以有执行根据为前提,执行回转的程序也不例外。法院要责成原债权人返还财产,应根据执行回转裁定进行。原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只是表明原执行依据失效,并不具有要求原债权人返还财产的强制性。

所以,根据民诉法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回转,再以此裁定为新的执行依据,责令取得财产的原申请人返还财产或强制执行;

4、只适用于原申请执行人取得财产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