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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建筑施工合同中约定价格包干后,一方能否以情势变更为由重新确定结算价格?--牛雨师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4-0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甲公司将某建设工程发包给乙公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建设工程以固定价格结算。后因建材价格上涨,乙公司的建设成本大幅增加,如果以先前约定的价格结算,乙公司不但无利可图,反而将发生亏损。故,乙公司诉至法院,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重新确定结算价格。

律师分析:
       上述案例中的乙公司能否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重新确定结算价格呢?一般来说,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该条款即明确否认了当双方约定以固定价格结算时一方申请重新确定工程造价的权利。

      本案中,乙公司按原定价格结算虽将面临亏损,但应考虑到,以固定价格结算本身就具有分配风险的意义,该风险属于乙公司为追求商业利益而应承担的正常商业风险。故,乙公司无权要求重新确定结算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