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房产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房产

说房产
发包方拖延验收,竣工日期应如何计算?--牛雨师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4-0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A公司将某建设工程发包给B公司。双方合同约定,A公司应于工程竣工之日支付工程尾款。该工程完工后,B公司立即向A公司提交了竣工报告,但A公司直至3个月后才进行验收。经验收,该建设工程合格。

      后,双方对于该工程的竣工日期发生争议。

律师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因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故通常来说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之日。但是,如果发包方存在拖延验收的行为,则不应以验收之日作为建设工程的竣工日。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因此,如果发包方拖延验收,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视为条件已成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对此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对于“拖延验收”的具体标准,法律并未给出明确规定,但本案中A公司于B公司提交竣工报告后3个月才进行验收显然已经超过合理期限,应当属于拖延验收的情况。故,应当以B公司提交竣工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