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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狗女只因索要赎金未果,怒将爱犬摔死,是否构成敲诈勒索?--张超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1-19来源:东友律师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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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人捡到别人的狗,声称要虐待狗、甚至杀死狗,以此向狗主人讨要所谓的报酬。狗主人出于对狗的关心,苦苦哀求,但由于捡狗人要价过高,双方对还狗的赎金没有谈妥,最终矛盾激化,当着狗主人的面将狗从楼上抛下摔死,狗主人的精神受到严重刺激。
此事经过舆论报道后,当地警方高度关注,很快就介入到案件之中,据说现在杀狗之人感受到了悔意,痛哭流涕,几乎到了要下跪道歉的程度。
我想摔死狗的人应当是还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程度,以至于想以夸张的道歉表演减轻自己的舆论压力。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很多人多表示此人行为可能涉嫌多种犯罪,现就其是否涉嫌敲诈勒索罪做一个分析。
从其和狗主人的聊天中可以看出,其多次表示要将狗杀死或者施以虐待,并以此为由向狗主人索要财物。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狗的主人对该宠物感情及深,因此以对狗的生命为威胁向其索要财物,客观上来讲对狗主人造成了极大的压力,因此该行为的危害程度以及达到了构成该罪名客观程度的构成要件。
从主观上来说,捡狗者虽然喂养狗时投入一定成本,在民事上可以主张一定的抚养费用,但是,从双方沟通情况看,其对狗主人主张的费用远远超过了正常抚养费数额(金额达到万元),因此其主观上的心态已经发生了变化。即这种通过违法方式索要远远超过合法请求数额的客观行为,可以推断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综上,捡狗者以非法占有目的,以对狗的生命造成损害为由向狗主人施以威胁并索要数额较大的财物,已经涉嫌敲诈勒索罪。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种种原因,财物并未由被害人实际给付,也即此人的行为从犯罪形态上是一种未遂表现形式。也即最终个人观点是,该人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文丨张超律师 刑事业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