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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丨使用暴力手段抢回所输赌资,将被认定为什么罪名?--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2-20来源:东友律师 浏览:
 
案例
时强(化名)到棋牌室与谢虎(化名)等人一起赌博,在赌博过程中,时强输给谢虎人民币1万元。
时强怀疑谢虎在赌博中作弊,之后纠集多人携带砍刀等凶器返回棋牌室,强行要求谢虎返还输掉的1万元,但却遭到谢虎的拒绝。时强遂持砍刀朝谢虎头部砍击,随后其他人持刀砍向谢虎的肩部和腿部。时强见状,便将1万元交给时强,时强等人随即逃离现场。
经鉴定,谢虎的伤情为轻伤一级。那么,时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法律分析】
从犯罪客体看,首先要界定本案中1万元赌资的财产属性,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取得需要通过合法的手段,赌博是违法行为,赌资是赃款,谢虎通过赌博赢得的钱不受法律保护,谢虎并非该部分款项的所有权人。因此,时强等人并未侵害谢虎的财产所有权。从主观方面看,时强认为谢虎采用作弊手段进行赌博,故其赢得的赌资的所有权并不属于谢虎,因此才使用暴力手段索回自己所输掉的赌资,主观方面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
综上,时强索回所输赌资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被定性为抢劫行为。但是,时强与他人为了索回输掉的赌资,共同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案中,如果时强等人除了索回自己输掉的赌资以外,还通过暴力手段强行索取谢虎个人的钱款,则时强的行为将构成抢劫罪。

文丨王子昌律师 刑事业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