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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套路贷”案件相关量刑辩护--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20-01-0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2019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而在两天前,公安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打击“套路贷”新型黑恶势力犯罪有关情况答记者问,结合近一年来就“套路贷”案件的打击领域和方向,可以看出,“套路贷”案件和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被紧密关联,绑定规制。而从量刑辩护的角度在此提到“套路贷”案件和黑恶势力案件的关系,是为了警示在存在多名被告人的场合,首先要做的是摘掉“犯罪集团”的大帽子,以避免被告人因被认定为首要分子而被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予以处罚。 “套路贷”的实施,通常情况下是多人共同作用的结果,且每个人在各环节都有明确的分工,而我国《刑法》规定, 犯罪集团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形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实践中,或因司法机关为打击犯罪之目的,或因被害人为促成立案之目的,“套路贷”的共同犯罪人往往首先就被陈述为犯罪集团。在此情况下,需要从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之紧密程度的角度出发分析论证犯罪集团能否成立。

通常情况下,辩护律师在拿到《起诉书》之后往往下意识动作就是找自己所代理的被告人在所有被告人中的位次排序,并希望通过自己的辩护使被告人能直接从位次中被移除,或实现排位的降低。“套路贷”案件办理亦是如此。而在案件定性无争议的情况下,防止被告人被认定为具有组织、策划、指挥、领导或其他主要作用成为量刑辩护的重中之重。这里主要指的是在不区分主从犯,或者部分被告人具有相同作用的情况下降低被告人指控排位的问题。

与西方国家不同,我们国家是根据行为人的作用来区分主从犯的,即即使是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把其放在犯罪整体中考察,也有可能被认定为从犯。为被告人做从犯辩护也是量刑辩护中的常见方法。在与法官的交流中,他们也认为,辩护律师做从犯之辩,即使没能得到法院的认可,也会影响到法院对其作为主犯具体责任的认定,法官也会受到心理暗示,在辩护人坚持某一被告人是从犯的情况下,法官可能不至于认定其是实施了特别重要作用的主犯。